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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1个月前39511浏览0评论

江必新等:《行政程序法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214页以下。

参见卢超:事中事后监管:理论、实践及反思, 《中外法学》2020年第3期,第785页。并且,社会的财富和科技水平日后均有望提升,从而使当前的决策效果在未来可能不再那么昂贵,因而如果行政决策面向未来发生作用,则相对于当前而言,所获得的回报也应相应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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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而为了应对贴现率选择的难题,行政机关也可以要求相关领域的专家对采纳不同贴现率的合理性加以解释,公众在听取解释、展开论辩的基础上,在专家所提供的贴现率范围内做出选择,以形成共识。[57] 第三,由于在行政决策作出之前实施成本收益分析会导致决策迟延,甚至会徒耗行政资源,因此决策者应当将成本收益分析工作的重心从事前分析转移到事后审查,并随之调整决策,从而既可以使决策更为及时,又能较少耗费分析资源。具体来说,货币化的成本收益分析采取的是中立、普遍的标准,因此一方面,此种方法论层面的约束使得决策者不能利用成本收益分析来证立那些单纯被行政官僚支持的无用的决策。[49]See Graham, supra note [14], pp.420-421. [50]See Livermore, supra note [44], p.161. [51]参见桑斯坦,见前注[29],第156-158页。[78] 第二,经济可行性分析可能使决策者错误地放弃那些本应优先实施的规制措施。

[80] 平心而论,上述批评不无道理,但经济可行性分析至少能够从不同角度为行政决策提供参考。[56]因而在制度层面,当某种措施相对于其他备选方案净收益较小甚至为负值时,决策的制定者至少应担负解释义务,阐明为何非量化收益应被特别重视,为何应当采取该措施。(二)使其具有普遍意义 行政法治理念是行政法体系顶端的问题,它与行政法的指导思想、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等相似,对整个行政法治体系起着统摄作用。

(四)使其具有时代精神 纵观法治发达国家的行政法,不难发现,行政法作为一个客观事物,作为一个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社会变迁往往会引起行政法的发展和变化。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妥善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因为不成体系的行政法治理念,很难对行政法治的其他相关问题作出系统化的统摄。《行政法典总则》要有这样的大视野,要能够承载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建设对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

如《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这些法作为救济规则有自身的法治原则,也有相应的法治理念,而这些行政救济法基本都涉及了行政法治理念的内容。《纲要(2021—2025年)》规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一切行政机关必须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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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理念 《纲要(2021—2025年)》规定: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着力实现政府职能深刻转变。在具体的概念解读中,平等与公平的概念却非常相近,在有些语境下,平等与公平的概念似乎是同一的或者同质的。而《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以下简称《纲要(2021—2025年)》)、《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以下简称《纲要(2015—2020年)》)和《实施纲要》一样,也是一个地位高于行政法规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当然,这些规定既有具体的科学内涵,同时又有一些制度举措,在《行政法典总则》中不可以予以照搬,但可以概括规定。

如何对每一个具体的行政法治理念进行表述是一个非常讲究的问题,例如,行政执法中的人民性,行政法治中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保护,行政法治约束和规范行政权的行使,行政主体要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法治的实施要走协商治理的道路等。尤其行政法治理念与行政法治思维,与行政法治的基本原则,与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都要作出明确规定,将二者的关系作出具体的表述。如《食品安全法》就明确规定了行政主体通过行政执法要保证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身体安全,其中所体现的人民性就是行政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传统的控权论所代表的是行政法治对行政权控制的价值,而传统的管理论则体现了行政权威的价值。

这些要素之间的关系都必须在《行政法典总则》中予以体现。与之相比,给付行政要求行政系统在行政法治中要有主动精神,就是主动面对行政相对人,要有提供利益的冲动,为行政相对人和其他社会主体创造利益,带来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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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的行政法治理念分散在不同的行政法文件、不同的行政法典之中,甚至在不同的行政管理领域,以及不同地方的行政管理领域之中。通过《行政法典总则》可以将目前这种个别化、分散化、碎片化的行政法治理念予以集中规定,使那些还不能够成为行政法治理念的内容不再体现于《行政法典总则》之中。

因此,行政法治理念在行政法中的体现就应当有非常高的法律位阶。分散的立法技术使得目前的行政法治理念还存在碎片化的倾向,这样的碎片化使行政法治理念有可能存在内在的不自恰、重合乃至冲突等问题。其中,有些概念及其关系是学理上的,如行政法治理念与行政法治精神的关系,有些概念及其关系则是非常具体和规范的,如行政法治理念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关系。此外,还可以将当下存在于地方立法或者部门行政立法中,但又具有较高价值的行政法治理念予以确认。作为行政法治理念而论,其不能够有任何程度上的偏失。而行政立法和行政执法要以国家已经确立好的行政法治理念为核心意涵,无须论证。

而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限制也必须有实在法上依据,不能简单地用行政高权予以干预。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能够完全取代行政法治理念。

然而,上述问题更是一个行政法治实践问题,尤其行政法治理念的外在方面。这三个纲要实质上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建设作了一体化的处理。

所以,这可以作为第二个层次的法治理念写入《行政法典总则》。目前,学界认可行政法治理念中的一些核心内容,如行政主体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忠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管理效能,降低管理成本,创新管理方式,行政执法体现科学化、民主化和规范化,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行政主体要信仰法律、尊重法律,行政主体要有法治思维等。

与其他行政法文件中体现行政法治理念一样,它同样带有一定的弊端,因为众多的行政成文法的规定会使行政法治理念显得较为松散,无法将行政法治理念与行政法原则予以合理区分。而人民当家作主排在第二位,是因为依法治国的落脚点是人民利益,人民利益是依法治国的归宿,所以,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的又一理念。总之,行政法治理念在《行政法典总则》中的表述要尽可能抽象,尽可能具有普遍意义,这也是促成行政法体系整体化所必需的。上文提到的2004年国务院制定的《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实施纲要》)事实上就是一个处于较高地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由于将私方当事人引入行政法中,使得行政法形成了一个全新景象,有人将这种新的景象称为新行政法。笔者注意到,目前对我国行政法治理念体现较为完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实施纲要》,如其中要求政府行政系统做到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意愿得到及时反映。

还有一些文件则表述为行政主体必须实现程序简约。有些则侧重于外部行政法,如行政法治中的行政公开。

还需指出,党的文件对行政法治的提炼强调了行政法治的政治属性和政治逻辑,也强调了行政法治所依托的政治理论,因而也带来一个难题,那就是这些具有深度政治敏感性的政治理念和法治理念如何转化为行政法治的话语体系。这个变化在我国行政法治中有着深刻的制度价值,深刻的法治属性。

每一个有关行政法理论基础的体系,或者对行政法理论基础的表述都代表了行政法中的一种价值取向。这实际上体现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这一行政法治理念的一定内涵。而《宪法》在国家机构部分强调精简与效能、反对官僚主义、努力为人民服务等,则可以说蕴含了给付行政时代的服务理念。该纲要不仅规定了未来政府治理中行政系统与数据的关系,而且要求行政系统要营造良好的数字生态,要在各个治理领域大量吸收相关的数据。

当然,我们要强调的是,《行政法典总则》不能仅仅表述这些概念,更要将诸概念之间的关系厘清,尤其要将行政法治理念与上述提到的这些概念的关系厘清。依法治国是形式要件,所以,其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排在第三位。

《纲要(2021—2025年)》关于突发事件应对的科学性有这样的规定:加强突发事件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响应、恢复重建、调查评估等机制建设。行政法治理念没有形成体系,是行政法中的一个结构性的瑕疵。

例如,法治发达国家行政法中的正当程序、自然公正、公权让渡等理念在概念的构成上具有相应的科学性,所以它才被绝大多数国家认可。而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政府行政权与行政相对人的私权的关系趋于理性化。